《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》明年起施行 改建扩大排污口最高可处50万元
2016-11-26 05:22 来源:贵州商报
11月24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,《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保护条例》规定,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,对水量、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擅自在江河、湖泊新建、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拆除的,强制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,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入河(湖)排污口设置单位拒报或者谎报入河排污情况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(作者:胡锐 来源:贵州商报)
作者:胡锐 编辑:陈嘉新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