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解读丨主体功能区
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关键词解读——生态类
主体功能区
《报告》指出: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,完善主体功能区布局,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,多为生态‘留白’、多给自然‘种绿’。”
党的十七大提出,到2020年基本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。党的十八大提出,要把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。完善主体功能区布局,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、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,统筹谋划人口分布、经济布局、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,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,并明确开发方向,完善开发政策,控制开发强度,规范开发秩序,逐步形成人口、经济、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。
2013年省委、省政府发布实施《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》,将全省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。重点开发区域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面,其中国家重点开发区域(即黔中地区)包括贵阳市的南明区、遵义市的红花岗区等24个县级行政单元;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包括六盘水市的钟山区、黔西南州的兴义市等8个县级行政单元。限制开发区域分为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,其中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包括贵阳市的开阳县、安顺市的普定县等31个县级行政单元,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毕节市的威宁县、黔南州的荔波县等25个县级行政单元。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、文化自然遗产、风景名胜区等,点状分布在各类主体功能区域中。通过探索努力,贵州省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快推进。一是在荔波、册亨开展了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,选择了15个县(市、区)开展省级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,为贵州省主体功能区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。二是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,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建设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;编制印发了贵州省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(试行),并组织贵州省新增的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开展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。三是对重点开发区、农产品主产区、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,首批取消了对1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,并加大生态环境相关指标的权重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规定,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,实施严格保护。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,其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。它是继“18亿亩耕地红线”后,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“生命线”,具有系统完整性、强制约束性、协同增效性、动态平衡性、操作可达性等特征,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、环境质量安全底线、自然资源利用上线。2011年,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》首次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永久保护。2013年5月24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,要严格实施环境功能区划,严格按照优化开发、重点开发、限制开发、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,在重要生态功能区、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、脆弱区,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,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推进格局、农业发展格局、生态安全格局,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,提高生态服务功能。2015年,党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》,再次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了明确要求。2015年,贵州省在全国较早探索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,并于2016年完成了红线区域划定和管控区域管理办法的制定,将禁止开发区、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、重要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敏感区全部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。贵州省红线区域面积56236.16平方公里,占贵州省国土总面积的31.92%。2017年2月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》,对红线划定及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。贵州省目前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及管控办法正在与《意见》进一步衔接,对红线的划定范围(划定类型、国土占比)、管控要求(只实行一类管控)、制度地位(红线优先)等方面进行重新调整,并按照《意见》要求,在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划定工作,2020年底前完成红线区域的勘界定标并建立红线制度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