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解读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

2017-11-28 13:07  来源:多彩贵州网

【专题】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关键词解读

  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报告关键词解读——党建类

  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

  《报告》指出:“实践监督执纪‘四种形态’,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,全面推进民生监督工作,派驻监督和巡视全覆盖,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,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,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。”

  2015年9月24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省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2017年1月,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,对“四种形态”表述进行了规范,第一种形态:党内关系要正常化,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;第二种形态: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;第三种形态:对严重违纪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;第四种形态: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“四种形态”的提出,源于对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规律把握,是党厚植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,蕴含了既“管多数”又“抓少数”的辩证思维,体现了既“严治标”又“善治本”的管治思想,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、管党治党理念的深化创新,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效路径,对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、加强党的建设、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。

  “四种形态”提出以来,贵州省不断探索实践,先后开展了大约谈和精准约谈常态化。截至2017年3月底,贵州省共对党员干部集体谈话、个别约谈338188人(次),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9631人(次),谈话后,经调查核实,给予党政纪处分3784人,移送司法机关94人,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。

作者: 编辑:秦美虹